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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定要齐备 不小心就会丧失移民权

发布时间:2016-02-24 10:48来源:未知 点击:

  2014年8月,联邦移民局修改了永久居民申请人中未成年子女的定义,新例生效后,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年龄由22岁下调至19岁,而仍在大专院校读书的超龄子女可获豁免的法例也同时废除。
 
  一名育有18岁以上儿子的华裔女子在新例生效前递交了永久居民的申请,但当时由于欠缺2份表格而被移民部退回。当该当事人第二次提出申请时,新例已经生效,在新定义下,当事人的儿子不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资格。该女子提出司法复核﹐但最终被驳回。
 
  移民局于8月7日向申请人发信,指出她的申请表不全,并同时退回了申请费。同年12月2日,苏女士连同上次被指缺少的2份表格,再向移民部递交申请表。因为如果移民局将苏女士的申请当作全新个案处理,在修订后的移民法下,其儿子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因此她的移民顾问同时也附上了一封信,恳求移民局将苏女士的申请当作延续个案处理。
 
  2015年1月13日,移民局回复申请人,并正式以其儿子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为由,退回对方申请。
 
  为此,苏女士要求司法复核。理由是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并没有任何内容说明移民官有权将一个未完备的申请表格当作不存在。
 
  移民局的回应为,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定义,一个未完备的申请不算是一个正式申请,更何况,当时移民官并未有接受申请人缴付的申请费。由于申请人在新修订的法例生效后才递交完整的申请表,因此第二次提交的申请表必须根据新修订条例执行。
 
  申请人则认为,事件的问题并不在于移民官是否有权退回未完备的申请,而在于移民局能否将一份未完整的申请表当作从来不存在。其代表律师称,移民局并没有交代当移民官遇到未完整的申请表时一般的处理方法。
 
  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参考了之前的一个案例。一名华裔男子在同一日分别通过本土及海外递交表格,以配偶类别及家庭类别申请其另一半成为永久居民,但2份表格皆因资料未完备而被退回。当事人其后再递交申请,先通过家庭类递交申请,两周后,再以配偶类别提交申请,2份申请表格都完备。在该案中,法官指出,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申请表内容必须符合最低要求,由于申请人第一份表格的资料不齐,故不能受理。
 
  根据上述案例的裁定,加上主理苏女士一案的法官认为移民官在处理申请表时只是依法行事;而法例规定,所有永久居民的申请无论内容或表格都必须齐备才能接纳,因此资料不齐全的申请表的确可以当作不存在。
 
  同时,法例也规定申请表格须连同其他文件一同递交,当中包括申请费付费证明。在该女士的案件中,移民官没有收取苏女士的申请费,这也是另一证明显示苏女士第一份申请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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