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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EB-5就业怎样算合格?

发布时间:2016-04-20 14:27来源:未知 点击: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又一个9.30大限即将开始倒计时,相信大家更多的关注点是集中在排期与涨价问题上。今天就不说这两个常见的概念了,想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EB-5的就业。投资者似乎对它有些疑惑,到底什么样的就业才是移民局所认可的能够被分配给EB-5投资者的就业?
 
  经常听说EB-5投资需创造10个全职用工岗位,雇员应为美国公民或永居持有者。但这话只对了一部分,因为它忽略了EB-5直投和区域中心项目申请的不同,两者在提供合格和足够就业等许多方面有着细微差别。若对EB-5项目的批评者们声称就业没被真正创造出,这其中存在欺诈。在2016年2月3日参议院听证会上,有说过如何在法律文件以及实践中证明EB-5的就业创造。因此有必要通过回顾法律条款来解开疑惑,看看区域中心以及在直投项目中的“直接”就业创造,是如何被要求的?
 
  适用的移民和国籍法(INA)和政府规章
  从法律条文的硬性条款开始解读,INA§203(b)(5)(A)(ii) 规定投资者的10个全职就业必须为以下人群创造:美国公民、或依法获永居权者、或依法在美工作的移民人群(不包括移民及其配偶子女)。此外,该法规明确了全职就业的定义,即:“不管谁任职,每周工作时间至少要求35小时。”
  政府规章引用该条款,并提供了一些解释性案例,以便解释“合格的雇员”的定义:美国公民、依法获永居权者,或者其他依法可在美国工作的移民人群,包括但不限于,有条件居留的居民、临时居民、避难者、难民、或因被驱逐暂时都留在美国的人群。以上定义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非移民的外国人。
  此外,该条款更清晰地解释了全职就业是:新商业企业(NCE)雇佣的一个合格雇员,在一个要求其每周工作超过35小时的岗位。如果一份全职岗位的安排是由2个或2个以上雇员完成,只要每周工作时间能达标,也可算作全职就业。该定义不包括兼职岗位的组合形式,即使它们满足时间要求。
 
  区域中心项目的申请
  对于区域中心项目,法规规定,允许投资者用合理的方法计算所创造的就业,包括那些通过项目产出的营收,而估计已经间接创造出来的就业。当然,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者可选择仅仅计算直接就业,但更多人选择通过该法规认可的合理方法计算间接就业。2013年5月30日出台的EB-5审案政策备忘录近一步阐明该观点“为了证明间接就业的创造,申请人需通过合理的经济模型建立优势证据,以证明所需注入的资金或创造的直接就业,将导致一定数量的间接就业的产生。
  换言之,为计算间接就业的创造,区域中心投资者们有两种选择:(1)基于资本注入到就业创造企业(JCE),来创造就业(如开发商的建筑贷款);或者(2)基于直接就业去计算间接就业,比如雇佣合格的雇员,从而创造间接就业。这两种选择,均需使用经济模型来进行计算。几乎所有的区域中心项目均使用,输入-产出的就业模型来计算就业。现存的经济就业模型,只有少量被移民局认可,这些模型包括RIMS II、IMPLAN和REDYN。模型的输入参数,通常为EB-5资金的花销(如花费的建筑贷款金额)、实体企业产生的营收(如商业利润和酒店营收),或与项目前期相比的基础上所增加游客的消费。模型的输出为,在直接、间接和衍生就业基础上的,等同于全职就业岗位的,就业创造。在租户就业模型中,预期或实际的大楼租户带来的就业均可被计算给投资人使用。例如开发一个购物商场,能预测出商场内零售店铺、行政办公室带来的就业,均可分配给投资者。
  但是从2012年起,移民局始终都在质疑开发与收入间的因果关系。移民局认为,如果一家店铺是从临街的商场里搬过来的,这能算作真正的就业创造吗?这份指导性文件指出,投资者需要证明“该特定物业空间项目的经济收益将解除市场限制因素”,诸如:通过说明一个特定的物业空间项目,如何能纠正市场缺陷,以及创造新的就业需求和收入,以使得租户的就业将在此地产生。由于该条实在太难判定了,所以在过去3年中,EB-5利益相关者和移民局都不欢迎租户就业模型。
  在I-526阶段,投资者通常会将一并递交,基于对项目预测做出的详细项目经济报告(比如花费、收入、直接雇佣),以及用意验证的独立行业相关市场调研报告。模型中的“输出”必须是数量等同于、或多于项目投资者×10的就业。大多数投资者及其顾问,都要求项目就业有余量,以防就业比预期少,所以很多项目都会为投资者创造12-13个就业。在I-829阶段,投资者需要证明模型中的输入参数,已在或预计能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样才能计算就业输出。这些证据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建筑花销报告、显示花销的支票、就业创造实体的收入等证明的,这些模型的输入参数。
  项目的经济影响,非直接地创造出等同于与全职的就业,同时模型还能跟踪区分就业在不同的行业中创造。但是,区域中心投资者们不能详尽指出雇员的身份及其职位,除非用的是直接就业。换言之,由于间接就业和经济模型的性质,区域中心投资者在深情I-829时所递交的文件,就与直投项目所用文件不同。
 
  直接投资项目的申请
  直投项目的就业创造,只有一件事——在投资者的新商业企业中(NCE),需雇佣符合资格的美国雇员。关于这点,法规将雇员的含义定为: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力的人,其直接从商业企业中领取薪资或报酬。该定义不包括独立承包商。因为是直接就业,所以雇员的身份、职位、移民状态、活动范围都应呈在申请文件中。
  在I-526阶段,直投项目的投资者,将递交一份商业计划书,包括经营中未来的岗位。在实际操作中,递交申请时就业尚未创造出来。商业计划书将包括,每个职位每周工作时间要求及职位薪资。在I-829阶段,投资者需提供证据,以便证明雇员符合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下:雇员必须具有合法的移民身份。所提供的文件诸如I-9表格、美国护照、绿卡、美国出生证、移民批准函等文件,以便证明雇员个人资格达标。需注意的是,法条中关于“其他依法获准在可美国工作的移民”,在政府法规中并未完全澄清,考虑到INA对非移民的定义为非相关人群、而对移民的定义为其他国家的外国人。参阅INA§101(a)(15):雇员必须为全职、每周工作时长35小时以上或更长;这些需通过发薪记录、考勤表、IRS(美国税务局)W-2报税表等来证明。
  像区域中心申请一样,直投项目也可以是多个投资者。因此,3个投资人投资了项目,就要在第三个投资人的I-829审理阶段,证明项目雇佣了30个员工,或将在合理时间里预期雇佣30个员工。考虑到在直投项目中需提供,较敏感的雇员信息。所以区域中心模式下的,间接就业形式会更受投资者和项目方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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