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法的基本原则促进文化及社会的多元化;促进家庭团聚及刺激经济发展。移民法由联邦 政 府执行。移民法”和“移民条例”阐明了联邦政府公民及移民部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宪法同时规定,尽管省政府无权甄选移民(魁北克省除外),但联邦政府可对移民计划提出意见。
根据移民法,加拿大的移民分为三大类:(1)家庭团聚类;(2)独立及商业移民类(经济类移民)(3)难民及人道立场类。
按照家庭团聚类别,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可担保其海外亲属申请移民,有资格接受担保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经济类移民泛指独立技术移民和商业移民(包括投资、企业及自雇移民);其中独立及商业移民平均占每年移民总数的一半以上。
独立技术移民是加拿大移民的最主要来源,也是最广泛吸纳专业人士的类别之一。加拿大移民局参照十项指数评估申请人资格。按照移民条例,其总分超过70分才能获准移民。
家庭生意赞助移民
在加拿大已创办生意的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赞助近亲到加协助其家庭生意,但要求该类移民申请人必须胜任其职务。如申请人亲属所招聘的职位已获得加拿大劳工部的批准,申请人在工作安排一项可得10分,同时可以在“亲属加分”一项得5分。如果总分可达到70分,其移民申请便可以获得批准。
商业移民
商业移民,泛指具备一定资产,同时本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工商企业经营或管理经验的申请人士。该类移民必须愿意将资金或技术投资于加拿大,以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及丰富文化生活。申请人一旦符合加拿大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便可获得移民签证。商业移民通常分为三大类:(1)投资移民(2)企业移民(3)自雇移民
(一)投资移民
条件:1、曾经成功地经营或管理企业
2、以个人努力所赚得的资产净值不低于五十万加元。
3、获得移民签证后愿意在加国进行一定数额的投资,可参与的投资类别有A、投资移民计划所批准的基金或指定的业务B、投资于公开吸纳资金的项目中。
(二)企业移民
企业移民的基本原则在于开拓商业,为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就业率作出贡献。申请人可通过直接参与业务管理,更快融入社会及适应新环境。
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工商管理经验及一定数额的资产;
2、申请人有能力在抵加以后建立、收购或投资并经营一项工商企业,为加拿大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企业至少为移民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本身或其亲属除外)提供就业机会;
3、如果是合伙生意,申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少于25%;
4、所需的投资额通常在十五万加元左右。
企业移民一般会获得附带条件的移民签证,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投资承诺。企业移民一般须抵加后两年内实施其承诺的企业发展计划(投资项目可以修改)。业务一旦落实,既可申请除去签证条件。
(三)自雇移民
虽然列入商业移民内,但自雇移民的甄选标准是参照独立移民类别的,不同之处在于符合资格的自雇移民申请人可额外得25-30分。自雇移民申请人只需在个人能力(如教育、职业、工作经验及语言能力)方面取得40-45分便可获得批准。此类别尤其适合文化或艺术界人士。
自雇移民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官证明自己是成功的专业人士,无论是作家、艺术家或音乐家,都必须使移民官相信申请人能成功创业,成为自雇人士。自雇移民多为体育家、音乐家、演员及其他艺术家。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自己可以成为自雇人士,农场主及杰出的小型企业业主也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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